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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洗冤集录·卷一·检覆总说下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查看。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本,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尔目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尔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

      凡初、覆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但解凶身、干证。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覆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覆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覆。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簿、尉既无刑禁,邻里多已惊奔。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或老人、妇人及未成丁人塞责。(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凭以为实,全在斟酌)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证人(真)〔直〕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诬证,不可不知。

      顽囚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色,写作被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复位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执人一项。若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佥押于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诡随,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



    洗冤集录·序·序

    卷一

    洗冤集录·卷一·条令

    洗冤集录·卷一·检覆总说上

    洗冤集录·卷一·检覆总说下

    洗冤集录·卷一·疑难杂说上

    卷二

    洗冤集录·卷二·疑难杂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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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冤集录·卷二·验未埋瘗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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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冤集录·卷四·病死

    洗冤集录·卷四·针灸死

    洗冤集录·卷四·札口词

    第一卷

    洗冤集录·卷五·验罪囚死

    洗冤集录·卷五·受杖死

    洗冤集录·卷五·跌死

    洗冤集录·卷五·塌压死

    洗冤集录·卷五·外物压塞口鼻死

    洗冤集录·卷五·硬物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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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冤集录·卷五·车轮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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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冤集录·卷五·蛇虫伤死

    洗冤集录·卷五·酒食醉饱死

    洗冤集录·卷五·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洗冤集录·卷五·男子作过死

    洗冤集录·卷五·遗路死

    洗冤集录·卷五·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洗冤集录·卷五·死后虫鼠犬伤

    洗冤集录·卷五·发冢

    洗冤集录·卷五·验邻县尸

    洗冤集录·卷五·辟秽方

    洗冤集录·卷五·救死方

    洗冤集录·卷五·验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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