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第一卷

洗冤集录 by 宋慈

2018-11-28 21:37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 ∶诸啮人者,根据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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