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具 by 弗朗西斯·培根

2020-2-11 11:08

  一三  第三点,我们还必须把探究中的性质所表现为或多或少程度不同的一些事例列示在理解力之前;这就必须把这个性质在同一东西中的增减或在不同东西中的多少加以一番比较。因为既然说一个事物的法式就是这事物 ...登录后阅读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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