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节

新工具 by 弗朗西斯·培根

2020-2-11 11:08

  四○

  (一七)传票的事例——这是借用法庭的一个名词,也叫作呼唤的事例,意思是说它能把原来不出现在当前的对象传唤出现。这也就是说,这种事例能把不可感觉的对象变现为可感觉的对象;办法则是借着能够直接觉知的事物来把不能直接觉知的事物显示出来。

  一个对象之逃开人们的感官,不外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由于它的距离;二是由于有中间物体隔挡;三是由于它不适于在感官上做出印象;四是由于它在量上不够打动感官;五是没有足够的时间容它起作用于感官;六是由于它的感印非感官所能禁受;七是由于感官已先被其他对象所填塞,所占据,以致没有余地来接纳新的运动。①这些情节主要是有关于视觉,其次则有关于触觉。因为这两种感官之供给消息是无拘限地、所涉及的对象亦是广泛的;至于其他三种感官则除直接于并有关于其特定对象的东西外便不能供给什么消息。

  在第一种情况中,即在一个对象因远距之故而成为不可觉知的情况中,要想把这对象显示到感官面前,办法只有拿其他能够在较远距离外打动感官的东西与它连接起来或者来代替它。例如烽火示警,鸣钟为号之类便是。②①弗勒指出,在上述七种情节中,第一和第四两种初看似与门户的事例无别。但分析培根所举具体例子,就可看出他心目中是在分别两种对象:在这里,对象本身无法知道,只有借标记或朕兆才得知道;在门户的事例中,对象本身是能够侦察出的,只要有足够强有力的工具。

  ②克钦认为这与门户的事例无别,望远镜的例子亦适用于此。

  弗勒则认为两种对象有别(见前注),故于此举电报为例。

  就作者本意而言,自以弗勒之说为合。但今日电视之发明已使“对象因远距之故而成为不可觉知的情况”根本动摇,换言之,只要有足够强有力的工具,远距离外的对象亦可直接被觉知而无须借助于标记或朕兆:这样说来,这一情况还是合于门户的事例的。

  ——译者

  在第二种情况,当对象隐藏于包围着它的间隔物体之中而又不便打开的时候,要想把它显示到感官面前,办法只有借助于它露在表面的部分,或者借助于它从内部流露出来的部分。例如人类身体的状况可以借脉搏、便溺等等的情形而有所察知。①①“把不可感觉的对象变现为可感觉的对象”,有一个极好的事例,见于霍普金斯(Hopkins)和儒勒(Joule)新近所做一项关于判定各种质体在巨大压力下的熔化点的实验。把所要试验的质体装在一个管子里,完全看不见。事前先把一小块磁化过的钢放在上面,只要那东西保持为固体不化,它就被托住不坠。在器具旁边装置一个磁针,管内的钢块当然会使它产生一定度量的偏离。一到温度达到了熔化点,那块钢就沉下去;而它之下沉乃是由磁针的运动表示出来的(若以现代医学上的X光摄影为例,这又近于门户的事例了。——译者)在第三和第四两种情况,①变现的办法适用于很多数的事物,我们在对自然进行查究中应当从一切方面寻求这种办法。例如,空气和元精以及其他在整个质体上是稀薄而精微的物体,显然就是既看不见亦触不到的。要对这类物体进行查究,我们就完全必须求助于变现的办法。①关于第三种情况,克钦注解说,如以化学方法来侦察一些气体便是一例;又如以一块银版感受日光,从而发现日光中引起化学变化的性质,这又是一个好例。

  关于第四种情况,克钦以为门户事例中所举显微镜之例也适用于此。弗勒则认为不当。他说,温度计(这是培根自己所举的)在这里是一个好例,而热电气的微变测温器还更好些,因为这些都标示出温度的微增,为感官所觉察不到。——译者

  举例来说。假定所要研究的性质为被包在可触物体之中的元精的活动与运动。我们知道,凡我们所熟识的可触物体都含有一种看不见和触不到的元精,好比被裹盖在一套衣服里面。由此就发生了元精在可触物体中的那种奇异而有力的三重性的过程:元精如被释放出去,它就把质体收缩和干化;如被扣留起来,它就把质体软化和熔化;如果既非完全被释又非完全被扣,那么它就会对质体进行赋予形相,产生肢体,加以同化、消化、排逐和组织,以及其他类似的活动。所有这三种过程都是借着其明显的结果而显示到我们感官面前的。

  先看第一种过程。在一切可触的无生物体之内,被包着的元精首先要把自己繁殖起来,并可说是在攫食那些安排好和准备好以供其攫食的可触分子,从而把后者也消化成、经营成、转化成元精;然后它们一起逃跑出去。元精的这种经营和繁殖是借着重量减低这一结果而显示到我们感官面前的。因为在一切干瘪过程中,量总是要减少些的;不仅原先存在于物体之内的元精的量是减少了,而且那原先是可触而现在则有些变化的物体本身的量也减少了;因为元精是没有重量的。且说元精的释出或发放,这是由金属生锈和其他类似的腐坏过程显示到我们感官面前的;①这过程截止在发生初步生命之前,因为那是属于第三种过程的事。由于元精在紧密的物体当中找不到孔窍或通路可以逃出,于是不得不把可触分子本身驱赶在前面,因而它们也就和元精一起跑出,由此就发生锈一类的东西出来。至于在有些元精放出之后(干瘪随之而来)而发生的可触分子的收缩,这不仅是显现在物体的增硬上面,而且更多地是由发生在物体上的裂缝、缩瘪、皱纹、皱摺等现象来显示到我们感官面前。例如木头的分子是发生龟裂和瘪缩;皮肤则起绉摺;尚不止此,如当元精骤然为火热所放出的时候,分子还会发生如此急遽的收缩以致盘曲和倒卷起来。①弗勒注明,生锈是由于铁和氧起了化合作用。铁和其他许多金属一样,感受潮湿的空气就会氧化。——译者

  第二种过程则正相反。当元精遭到扣留而又为热或类似的东西所扩张所刺激的时候(象在比较坚实或比较强韧的物体所发生的那样),物体却是被软化了,例如白热的铁;或者是变成流质了,例如各种金属;又或者是变成液体了,例如树胶、蜡和其他类似的东西。我们在上面看到热对某些质体则使之硬化,①在这里又看到它对另一些质体则使之熔化;这两种相反的动作是很容易融会理解的:因为在前者元精是发放出去的,在后者元精则是受到刺激和被扣押起来的。就这两种动作来说,熔化乃是热和元精固有的活动,硬化则是可触分子仅在放出元精的场合下所特有的活动。①弗勒注明,热所引起的硬化乃是由于潮湿逃散,或是由于质体中的某些化学变化。

  ——译者

  再看第三种过程。如果元精既非完全被释又非完全被扣,而仅处在狱室之内在做试验和实验,并且所遇到的又是一些善于服从和敏于追随的可触分子,能够任元精引到哪里就跟到哪里,——如果在这种情况之下,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一个有机物体的形成,一些机体部分的发展,以及一切其他出现于植物和动物质体中的有生命的活动。所有这些动作之显现在我们感官面前,主要是靠我们去仔细观察那些由腐坏作用而生出的小生物如蚁卵、蠕虫、苍蝇以及雨后之蛙等等的生命的开端、初形和最初的努力。应当指出,对于生命的产生,热度的温和性和质体的柔顺性二者都是必要的。只有这样,元精才既不致被催迫得决突而出,亦不致在分子的顽强性之下被禁锢起来,而反能把它们象蜡一般加以捏塑和加以范铸。

  我们在这里看到,关于元精的一种极其高贵的、有其多方面应用的区分(就是说,有截断了的元精,有仅能枝出的元精,有既系枝出又属细胞性的元精;第一种是属于一切无生质体的,第二种是属于植物的,第三种是属于动物的),是借这种变现办法的一些事例而摆明在我们眼前了。

  同样由这些事例我们还看到,一个东西的比较精微的组织和结构是视觉或触觉所不能觉知的(虽然整个物体许是看得见或触得到的)。因此我们关于它们的消息亦只有用这种变现办法来取得。说到结构上的差异,其最根本的和最主要的一点就在占据同一空间亦即具有同一体积的物质的多少之别。至于结构上的一切其他差异(那不外是关于同一物体中分子的不同,和关于分子的排列与位置),与这一点比较起来都只算是次要的。

  再举一例。就假定所要研究的性质为物质的伸张或会聚情况在一些物体之间的比较。

  这也就是说,要比较研究一下每个物体中有多少物质占据着多少空间。自然中有一对好比孪生的命题是再真确不过的,就是说,“无物生于无”,“无物化为无”;物质的绝对量或总数是保持不变,无增无减的。①同样真确的是,相同空间或相同容积所含的物质是依物体之不同而有多有少的,②例如在水之中就多些,在空气之中就少些。因此,若说一定体积的水能够变成相等体积的空气,那就等于说有点东西能够化为无;同样,若反过来说一定体积的空气能够变为相等体积的水,那就等于说有点东西能够生于无了。

  浓密与稀薄这两个抽象的概念,尽管使用得很分歧混乱,实在说来就是从物质有多有少这种情况抽引出来的。我们还必须认定第三个命题亦是足够确定的,就是说,这个或那个物体之中物质数量的或多或少,在比较之下是能够加以计算并且能够列出精确的或近乎精确的比例的。③因此人们完全有根据来断言,若要把酒精积到相等于一定体积的黄金所拥有的物质的数量,其所需空间比那点黄金所占的空间要大二十一倍。④①弗勒注明,这条原理就是现在所说物质不灭的原理,与之平行的另一原理则是所谓能量守恒。这些法则都是一下子直接成为最高的概括,也是科学中最光辉的原理。

  爱理斯在英译本注中指出,培根在这里把一句并非出自经验的箴言断称为绝对确定,这是值得注意的。泰莱夏斯亦曾明言肯定这同一教条,虽然不象培根这样着重,见所着“DeRerumNatura”第一卷第五章。——译者

  ②弗勒注明,关于这条和前条命题,参看培根另一着作“HistoriaDensietRari”

  (爱理斯和斯百丁英译本《培根全集》第二卷第二四三至二四四页)。——译者

  ③克钦注明,培根在这里是要说明衡量重量必须有一标准,并以密度重量为标准。

  他取酒精为比重标准,我们现在则代之以水。——译者

  ④克钦指出,培根似乎认为他之所谓元精是一种物质,并且可能是可秤量的。这里所说这样的元精则看来差不多象指自然中的气体。

  弗勒注解说,这句话必是说动物元精而不是说粗糙元精;因为培根在“HistoriaDensietRari”一书中(爱理斯和斯百丁英译本《培根全集》第二卷第二五六页)和别的地方曾说到粗糙元精比空气尚较厚密(空气在他则认为是无重无轻的),而动物元精则具有积极轻或绝对轻的性质。关于空气无重之说,参看SylvaSylvarum一书中第二九项实验。——译者

  现在要说,物体中物质的积量及其相互间的比例是借重量而显示到我们感官面前的。

  因为重量相应于一个物体中物质的数量,其可触分子中的物质的数量;至于元精及其所含的物质量则是不能以重量来计的,因为它宁是减少重量而不增加重量。①关于这个题目,我曾制出一个很准确的表,把一切金属、主要石类、木类、液类、油类以及许多其他自然的和人工的物体的重量和体积都记录下来。②这是一个在许多方面都大有用处的东西,既可作为获取消息的光亮,也可作为进行实践的指导。这个表还揭示出不少出乎人们意料之外的事物。其中有这样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说,我们所知道的一切各式各样的可触物体(我的意思是指相当紧密而不怎样虚软多孔并大部分充满空气的那些物体),其比重都不超过一比二十一的限度;③——由此可见,自然界,至少是主要地和我们有关的那一部分自然界,乃是这样有限的。①弗勒指出,这是不正确的;锻金比重对纯酒精比重的比率为一九.三六比○.八○即约为二四.二比一,铸金比重对纯酒精比重的比率则为一九.二五八比○.八○三即约为二四.○七比一。——译者

  ②弗勒注明,此表见于“HistoriaDensietRari”一书中(英译本《培根全集》

  第二卷第二四五至二四六页)。——译者

  ③克钦指出,培根把比重比率限于二一比一,又把虚软多孔的物质排除不算,这些都是荒谬的。

  弗勒也指出,表中按动物元精而排列的物体或许是培根认为虚软多孔的物体。否则,二一比一的比率限度便不能成立。白金比金子还重,醇精比酒精还轻。

  白金比重对醇精比重的比率为二二.○六九比○.七二三即约为三○.五比一。——译者

  我又曾想到,不可触物体或气体与可触物体间的比例不知能否加以计算,这亦值得试验一下。我曾以如下的设计来进行尝试。①拿一个约能容纳一唡的小玻璃瓶——我之所以要用小的器皿,是为了使用较少的热就可以产生蒸发——,把酒精注满到接近于它的颈际——我之所以选用酒精,因为从上述表中看到,在所有可触物体(即凝合得很好而不是中空的物体)之中它乃是最稀薄的也即在一定空间内含有物质量最少的一种;——把酒精和小瓶加在一起的重量察看准确。

  然后再拿一个约能容纳一夸脱的尿胞,把其中的空气尽可能全部排出,直至尿胞的各边都合拢起来,我还用油把尿胞轻轻地揉搓一道,堵塞住任何孔隙(假如有的话),以使它更为严密。这样做了之后,我就把小瓶的口插入尿胞的口内,用绳把后者绕着前者扎紧,并用蜡涂封,以使它粘合得更密,扎束得更紧。然后我就把这小瓶放在一盆熊熊热炭上面。这时,受热而膨胀而气化的酒精所发出的蒸气就开始逐渐把尿胞撑起,使它象饱帆一样从各方面充涨起来。这个情况一发生后,我立即把玻璃瓶从火上拿开,放在一块毡毯上,以免它骤然经冷而碎裂。同时并在尿胞上刺一孔洞,以免蒸气在停热之后又化为液体回到瓶中,以致打乱我们的计算。然后我就把尿胞解掉,来秤量瓶中所余的酒精,算出有多少酒精化为蒸气或空气。把原先为酒精时在瓶中所占的空间和以后变气体后在尿胞中所占的空间比较一下,我们就清楚地看出,物体的这一变化使它自己比以前扩张了一百倍。②①克钦指出,这里所述的实验说明培根在进行劳动(这是他力求减轻的)中怎样缺乏用具和工具。现在有了抽气机,已填上这一特定实验中的空点了。

  弗勒注明,在“HistoriaDensietRari”一书中(第二五七页),培根亦叙述了同样的实验。那里得出的结果是,酒精化为蒸气后比原先为酒精时所占空间大三二○倍还多。同样的两个实验,而结果不同,这是由于蒸气的温度有所不同,因蒸气的紧张力随温度而急遽增长,并且,温度愈高,其增长率比温度本身就愈大。——译者

  ②在PhaenomenaUniversi一书中(英译本《培根全集》第三卷第七○五至七○七页),培根还叙述了以水来进行的同样实验,并得出了与用酒精进行实验的比较结果。

  ——译者

  再以程度甚低感觉不到的冷热作为有待研究的性质举例来看。这乃是借着前文所述那种温度计来显示到我们感官面前的。①这样的冷和热本身是触觉所不能觉到的,但热使空气膨胀,冷把空气收缩。而空气的这种涨缩仍非视觉所能看到,但空气的膨胀使水降低,收缩使水升高。这样才终于把这性质显示到视觉面前,不到这时不行,不是这样亦不行。①见二卷一三条第三八项事例。——译者

  再举一例。假定所要研究的性质为混合物体。这就是说,要研究水、油、酒精、灰、盐以及其他类似的东西究竟含有什么混合成分;或者说举一个特定的事例要研究牛奶含有多少分量的奶油、凝乳和乳水等等。这些混合成分,若单以可触的成分来说,是借着人工技巧的分解来显示到我们感官面前的。但其中元精的性质则非我们所能直接觉知,这是借可触物体在其分解活动和过程中的不同运动和努力而揭示出来的,亦是借其刺激性质和侵蚀作用以及在分解之后的不同颜色、不同气味和不同滋味而揭示出来的。应当说,人们在这方面确曾以蒸馏法和他种人工分解法下过苦功,但并不见比迄今惯用的一些实验有较多的成功。这是因为他们只在暗中摸索,只是盲目撞路,只作辛苦的努力而缺乏智慧的努力;而最为糟糕的是他们从不企图摹仿自然或与自然争胜,而竟使用猛烈的热和过强的能力,以致把事物隐秘性德和交感作用所主要依存的较为精微的结构破坏掉。在进行这种分解时,他们亦不记取或注意我在别处曾指出过的一种情形,那就是说,当用火或其他手段去折磨物体时,有许多原先并不存在于复合物之内的属性就由火本身或其他用来施行这种分解的物体本身传送而来;因而就发生出许多莫名其妙的差错。①例如,我们决不能假定那由于火的活动而从水中发出的全部蒸气乃是原先存在于水这个物体之中的蒸气或空气;事实上,这蒸气的绝大部分乃是由于火的热引起水的膨胀而创造出来的。这样看来,一般地说,我们若要对无论自然的或者人工制造的物体进行精细的试验,来把真纯的与驳杂的、较优的与较劣的物体辨别出来,我们就应当参考到这一章节;因为这种试验能把不能直接觉知的事物借着能够直接觉知的事物而显示到我们感官面前。因此我们应当以辛勤的注意从各部分来寻求和搜集这种试验。①参看二卷七条。——译者

  再说第五种情况。很明显,感官的活动是在运动之中进行的,而运动则是在时间之中进行的。因此,物体的运动如果慢到或快到与感官活动所用的时刻不成比例,感官就完全不能感觉到它,前者如钟表的指针,后者如短枪的子弹。过慢而不能觉到的运动通常是很容易借运动的积累而显示到感官面前。①至于过快的运动则迄今还无法有效地加以计量;②而对于自然的查究却要求在某些情节上做到这一点。①弗勒注说,还有比钟表指针更慢的运动,亦可相当准确地加以计量,如大陆之沉,海洋之进退,瀑布之逐渐减退等等都是。——译者

  ②克钦注明,对于高速度的运动,现在已能借电来加以计量。——译者

  在第六种情况,即当感官因对象力量过强而遭受障碍时,变现的办法不外两种:或是把对象搬得距离感官较远一些;或者是把它的影响削弱一些。关于后者的办法又不外是插入一个能够削弱对象但却不致把它取消的中间物;①或是避免对象过强的直接感印而接受其反射,例如借一盆水中的反射来观察太阳。①弗勒注说,如使用有色眼镜就是一例。——译者

  说到第七种情况,即感官为一个对象所压满而没有余地来容纳另一对象,这是几乎完全限于对嗅觉而言,①与我们当前所谈的事情没有多大关系。①弗勒指出,这无疑是各种感官所共有的缺点。我们往往在日光闪耀下便不能辨清各种物象;在马车或火车颠震中便听不清声音;在剧痛时便感觉不到轻触;在辛辣腻甜等烈味下便尝不出清淡滋味。较柔较细的感觉总是为较强较粗的同类感觉所压倒,这是大家都熟知的事实。参看二卷四三条末段。——译者

  关于把不可感觉的对象变现为可以感觉的对象的办法,或是说关于借着能够直接觉知的事物来把不能直接觉知的事物显示到我们感官面前的各种方式,说来就是这样。

  但是这种变现办法有时并非施于人类感官,而系出自他种动物,其感官在某些情节

  上比人类感官较为敏锐的一些动物。例如对于某些气味,狗的感官就特别灵敏;又如空气在没有外来的光线照明时本有一种隐伏的光,只有猫和枭以及其他类似的夜视动物才能感觉到。泰莱夏斯说得对,空气自身当中固有一种光,①微弱到对于人们以及大多数动物的眼睛几乎没有什么效用;有些动物在暗中能视,乃是因为它们的感官能适应于这种光,而不能说它们能够无光而视,或是凭借内光而视。①弗勒注明,泰莱夏斯此说见其所着“DeRerumNatura”第一卷第三章。在该书第四卷以及别的地方,泰莱夏斯对于光的问题作了极其艰苦的讨论,意谓空气是自身有光的,因空气总含有一些热,而光则是热的附带伴侣。

  培根在“DePrincipiisatqueOriginibus”一书中曾对泰莱夏斯的各项意见作了精心的叙述,其中也提到此说。见英译本《培根全集》第三卷第一○六页。

  克钦指出,泰莱夏斯此说(培根对它是同意的)现在是完全破灭了。空气并非自身有光。即使在黑夜间,空气中也浮有少数光线。猫枭等之所以能够夜视,只是因为它们的眼睛有特殊结构,比人眼易于捉到这种微光。——译者

  还要知道,我现在所讨论的乃是感官的一些缺陷及其救济办法。至于说到感官的欺骗性,则须归到感官及感官对象问题上另作特定的探究。①不过感官的一个最大的欺骗却须在此一提,那就是说,感官对于自然的界划总是参照着人而不是参照着宇宙;②而这是非靠理性和普遍的哲学不能加以矫正的。①弗勒注明,参看“DeAugmentisScientiarum”第四卷第三章(英译本《培根全集》第一卷第六一○至六一三页)。——译者

  ②参看一卷五九条和四一条。——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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