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父权和王权

政府论 by 约翰·洛克

2020-5-21 21:45

  6.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重要论点是,“人类不是天生自由的”;这是他的绝对君主制立脚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绝对君主制被抬到这样一个高度以至它的权力超出一切权力之上,可以说“昂首天外”;它高出人世间的一切东西,达到了人们连想都想不到的程度,甚至连约束无限神只的誓约也不能局限它。但是,如果这个基础崩溃了,他的整个结构便跟着倒塌,政府便不得不照旧由那些运用自己的理性结合成社会的人们通过计议和同意而组成。为了证明他这个重要论点,他告诉我们说:“人们生来就是隶属于他们的父母的”,因此,不能够自由。他把这种父母的威权叫做“王权”、“父权”或“父亲身份的权利”。我们总以为他在这样一本决定君主的威权和臣民的服从的着作的开头,会明确地告诉我们什么是父权;总以为即便由于在他的其他论文中,他告诉我们,“它是无限制的,也是不可能限制的”而不对之加以限制,也要给它下一个定义;至少他应该作这样一个说明,使我们在他的着作中碰到“父亲身份”或“父权”这种字眼时,可以有一个完整的概念。我原来指望在他的《先祖论》的第一章 中就找到这种说明。可是他并没有这样做,而是首先在附带对帝王的神秘表示了敬意;其次,对那些他准备马上就要取消和摧毁的“本国或任何其它国家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表示了赞美,以及第三,对那些在这个问题上不如他那样看得深远的学者们行过礼之后,他便向贝拉民发动攻击,由于战胜了对方,他所说的“父权”也就毫无疑问地树立起来了。既然贝拉民自己承认已被打垮,大局已定,当然也就不需要更多的兴师动众了;因为,在他完成了这件事情以后,我没有再见到他说明过这一问题,也没有见到他搜集过任何论据来证明他的见解,而是随心所欲地对我们讲述所谓“父亲身份”这种奇怪而专横的幽灵的故事,谁能够捉住这个幽灵,就立即获得帝国和无限的绝对权力了。他极力使我们相信,这种父权怎样开始于亚当,并且继续下去,在整个先祖时期使世界安宁无事,直到洪水时代;然后它跟着挪亚和他的儿子们走出方舟,建立并支持了人世间的一切君王,直到以色列人在埃及被奴役为止;这时候,可怜的父权遭到压抑,最后总算“上帝赐予以色列人以诸王,才在父权政治中重新确立了一脉相承这种古老而重要的权利。”这是他从他的书里第十五页到十九页所作的叙述。其后“为了确证王权的自然权利”,他用一种不完整的理由消除了一个反对的论点,克服了一两个困难,便把第一章 结束了。我希望我把他那种断章取义的引证称为不完整的理由不是出口伤人,因为上帝说,“尊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而我们的作者却满足于引用其一半,由于“你的母亲”对他的目的没有多大用处,他就干脆把它省掉了。关于这一点,在别的地方再细谈吧。

  7.我以为我们的作者对于写作这一类性质的论着并不是那样地生疏,也不是对于所讨论的问题那样漫不经心,竟由于他的大意而犯了他自己在所着《混合君主制的无政府状态》一书中反对罕敦先生时指出的那个错误,他说:“我首先责备作者的地方是他对于君主制并不曾给我们以任何一般的定义或说明,因为依照方法论的规则,”他应该先下个定义。

  依照方法论的同样规则,罗伯特爵士也应该先告诉我们,他所说的“父亲身份”或“父亲的威权”究竟是什么,大可不必先告诉我们谁有父权,并就此大发一通议论。但是,如果他把整套理论的草图照他自己想象中所描绘的宏伟形式交给我们,也许他会发觉这个“父亲的威权”,这个父亲和君王的权力——因为他把两者混为一谈——会显出十分奇怪和可怕的模样,与儿童们想象中的父母或臣民们想象中的君王很不一样,所以,他象一个小心翼翼的医生那样,当他要病人吞服一些苦味的或腐蚀性的药水时,先用大量可以冲淡它的东西搀在一起,以便病人吞服那些被稀释了的药物时不致有多大感觉,也不致引起恶心。

  8.现在让我们努力找寻一下,看看散见于他的着作中各处的关于这个“父亲的威权”的说明都是些什么。当他最初讲到亚当具有父权的时候,他说:“不独是亚当,就连后继的先祖们,依据作为父亲的权利,对他们的子孙也享有王权。”

  “亚当根据神命而取得的这种支配全世界的权力以及其后的先祖们根据下传给他们的权利而享有的这种权力,是与创世以来任何君主的绝对统治权同样的广泛。”“生杀之权、宣战媾和之权都为他掌握。”“亚当和先祖们具有生杀的绝对权力。”“君王们根据亲权继承对最高权限的行使。”“王权既是依据上帝的法律而来,就不受任何低级法律的限制,亚当是众人之主。”“一个家庭的父亲只凭自己的意志而毋需根据其它任何法律来进行统治。”“君主的地位优于法律。”“君王的无限管辖权已在《撒母耳书》中充分地说明。”“君王高于法律。”为着上述目的,请看看还有许许多多是我们的作者借波丹的话发表出来的:“毫无疑义,君主的一切法律、特权和授与,如果继位的君主不以明白表示同意或不以容忍的形式加以批准,那就只能在原来的君主在世时发生效力,特权尤其是如此。”“君王制定法律的理由是这样的——当君王或忙于战争,或为公务所羁,不能使每个私人都和他们本人接触,来请示他们的意志和愿望,这时候就有必要创立法律,使每个臣民都可以从法律的解释中知道他的君主的愿望。”“在一个君主制的国家中,君王必须超出法律之上。”“一个完善的王国,就是君王依照其个人的意志进行统治的王国。”“不论是习惯法或成文法都不会,也不可能缩小君王们根据作为父亲的权利而统治其人民的一般权力。”“亚当是他的家族里的父亲、君王和主人;在起初,作为一个儿子、一个臣民和一个仆人或是一个奴隶,本来是一回事。父亲有处理或出卖他的儿女或奴仆的权力,因此我们看到《圣经》上最初统计货物时,男仆和女仆都象其他的货物一样,是作为所有者的财物和资产计算的。”“上帝也授予父亲以一项权力和自由,使他可以把支配子女的权力转让与他人;因此我们发现在人类历史初期,出卖和赠与儿女很为盛行,那时候,人们把他们的奴仆当作一种占有物和继承品,如同其他的货物一样,我们也看到古代经常流行阉割和使人成为阉宦的权力。”“法律不过是具有至高无上的父权者的意志。”“上帝规定亚当的最高权力应该是无限制的,其范围与基于他的意志的一切行为一样广大,亚当如此,其他一切具有最高权力的人们也是如此。”

  9.我之所以引用我们的作者自己的这些话来烦扰读者,是因为在那里可以见到散见于他的着作中的他自己对于他的所谓“父亲的威权”的说明,他认为这种威权最初授与亚当,其后按理应属于一切君主。这种“父亲的威权”或“作为父亲的权力”,照我们的作者的意思,就是一种神圣的、不可变更的主权,一个父亲或一个君主对于他的儿女或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据此享有绝对的、专断的、无限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从而他可以任意取得或转让他们的财产,出卖、阉割和使用他们的人身——因为他们原来全都是他的奴隶,他是一切的主人和所有者,他的无限的意志就是他们的法律。

  10.我们的作者既然把那样庞大的权力交给亚当,并在这个假设之上建立了君主的一切统治和一切权力,我们就有理由希望他应当以明白、确凿而与问题的重要性相当的论据来证明他的说法。人们既然什么都被剥夺了,他们在奴隶处境下也应该能得到关于奴隶制是必要的确实证明,以便使他们心悦诚服,并使自己平静地屈服于他们的统治者们所拥有的对他们行使的绝对统治权;不然,我们的作者建立了这样一种无限权力,除了赢E媚人们天生的虚荣心和野心——这种虚荣心和野心随着权力的掌握而特别容易增长——外还会有什么好处,或者有什么好处的借口呢?而如果对于那些由于取得同族人们的同意,在很大但有限的程度上爬上了权力阶梯的人们进行劝说,使他们相信因为他们得到被给与的那个部分,便有权得到没有给与他们的一切,因而便可以因为他们的权力多于别人而随意行动,这就会把他们引诱去做一些既无益于他们自己也无利于他们管辖下的人们的事,其结果便只会带来极大的祸害。

  11.亚当的主权既为我们的作者作为建立他的强大的绝对君主制的坚固基础,我预期在他的《先祖论》一书中,他必然会提出这样一种根本的教义所必需的一切论据来证明和树立他的这一主要假设,我还预其他必会在这件关系重大的事情上拿出充分的理由来支持他对这一假设所具有的信心。

  但是,在他的全篇论文中,我找不到什么这样的东西;他把事情不加证明地视为理所当然,以致当我细心读了这篇论文之后,发现一个那么大的结构却建立在这样一个简单假设的基础之上时,我几乎不能够相信我自己;因为在他那篇以驳倒人类的“天赋自由”这一“谬误原则”自许的论文中,他只以“亚当的威权”这一简单假设来立论,而没有对这个“威权”提出任何证据,这就令人难以相信了。他倒是满怀信心地说:“亚当享有王权,”“绝对的统治权和掌管生杀之权,”“一个普遍的君主制”“生杀的绝对权力。”他时常作出这些肯定,但是令人惊讶的是在他的《先祖论》的全篇论文中,我找不到一个他自认为足以作为建立他的政府之巨大基础的理由,也找不到看起来象是一种论证的任何东西,有的只是这些话,象:“为确证王权的这种自然权利,我们在《十诫》中发现那教人服从君主的法规,是用这样的词句来表达的:”尊敬你的父亲,‘好象一切权力本来都是属于父亲的。“那么,为什么我不能同样添说,在《十诫》中,教人服从王后的法规是用”尊敬你的母亲“的词句来表达的,好象一切权力本来都是属于母亲的呢?罗伯特爵士所用的论证既可适用于父亲,也可适用于母亲,但是关于这一层,等到适当的地方再详细地说吧。

  12.在这里我所注意到的是,我们的作者在这书的第一章 或其余各章中用来证明他的主要原则“亚当的绝对权力”所说的全部话语,就只有这些,可是他仿佛已经用确凿的证明把这件事妥善处理了一样,接着又用“根据从《圣经》的权威中所得到的证据和理由”这些字眼来开始他的第二章 。至于有关亚当的主权的“证据和理由”在什么地方,我承认,除了上面提到的“尊敬你的父亲”之外,我的确找不出来,除非把他所说的:——“在这些话中,我们看到一种明白的自认,(即贝拉民的自认),承认神创造人,使他成为其后裔的君主”——当作是从《圣经》取得的证据和理由,或当作是任何一种证据来看待而不管他紧跟着又使用一种新的推论法,由此作出结论说:“的确,亚当的王权”就充分地落实到他身上了。

  13.如果作者在那一章 里面或在全篇论文的任何地方,对于“亚当的王权,”除了屡屡重复(这种作法在某些人中就被当作是论证)之外,还提出过任何其它证明的话,我要求任何人替他把地方和页数指给我看,以便我能够确知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的疏忽。如果找不到这样的论证的话,我恳求那些对该书大捧特捧的人们考虑一下,看看他们是否给予世人以理由来怀疑他们之所以拥护绝对君主制,不是由于理性和论证的力量,而是出自与利害有关的别的原因,所以他们坚决赞扬着书拥护这一学说的任何作者,而不管他是否用理性来加以支持。但是我希望,他们不能指望那些有理性的和不偏不倚的人,会因为他们的这个大学者在一起为了树立“亚当的绝对君权”、反对人类的“自然自由”而故意发表的论着中,说了如此不多的几句话来作为证明,而转过来同意他们的意见,相反倒可以由此很自然得出一个结论,即根本没有什么东西可说。

  14.但是,为想弄清我们的作者的全部意思,我不惜一切力量,参考了他的《对亚里士多德、霍布斯的评论》等着作,看看他与别人辩论时,曾否利用过任何论证来支持他的《亚当的主权》这一珍爱教义,因为他在论《君主的自然权》那篇论文中只是寥寥数语,不肯多说;而在他的《对霍布斯先生的〈利维坦〉的评论》一文中,我以为他已把他在各种着作中无论什么地方曾经利用过的全部论证具体而微地拿了出来;他的这些话是:“如果上帝只创造了亚当,并从他身上分出一块骨肉来造成女人,如果一切人类都是作为他们的一部分从他们俩生殖繁衍下来,如果上帝还给予亚当以不仅对这个女人和他们两人所生的儿女的统治权,而且还让他去征服整个世界和世界上的一切生物,这样,只要亚当生存一天,除非得到他的赐予、让与或许可,便没有人可以要求或享有任何东西,”……在这儿,我们看到他主张“亚当的主权”和反对“天赋自由”的全部论证了。这些论证散见于他的下列其他论文中:……《上帝创造亚当》、《上帝给予亚当对夏娃的统治权》和《亚当作为父亲对于其儿女的统治权》,这一切,我将专门加以论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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